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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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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臺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組織章程-111.3.12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照片說明文字
    社 團 法 人 臺 東 縣 向 日 葵 關 懷 協 會 章 程
    98.6.28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102.3.24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8.3.2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9.3.8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
    111.3.12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促進社會公益、和諧人性平等、有效整合愛心、關懷、服務,結合社會大眾資源推動(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客家民族等)相關社會福利政策之工作。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輔導各項技能之職種,促進發展完整自我。
    二、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兒童及銀髮族等社會適應之協助及輔導相關事宜。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客家民族等適性之職業訓練、研習,促進社會生產力。
    四、 關於心理調適之輔導協助、家庭生活品質之提昇、休閒娛樂等之相關事宜辦理。
    五、 辦理關於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客家民族及兒童、銀髮族長輩等各項扶助、獎助、補助及福利措施等等。
    六、 提供各項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客家民族等就業服務與轉介等相關事宜。
    七、 辦理庇護農、工場之設立,以利推廣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客家民族等之職業技術及農業技術訓練,並輔導就業。
    八、 關於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等弱勢家庭及子女的居家生活、教育輔導等一切事宜,以教育部、內政部等機關頒定相關法令、法規為依據等辦理。
    九、 關於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等之相關事宜辦理。
    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任務的社會公益事項等辦理。
    十一、 推展食物銀行,協助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客家民族、弱勢族群等等,減輕生活負擔。
    並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爭取承攬公家機關勞務工作;並積極參與公家機關各種勞務工作之招標、投標事務,爭取工作與就業機會。
    第   六   條: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贊同本會宗旨、任務,有社會服務熱忱,具行為能力者。
    (二)贊同本會宗旨、任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低收入戶、單親、原住民及少數民族之國民,具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任務者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凡認同本會宗旨,熱心公益之人士,贊同本會任務贊助本會者經理事會通過者。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入會時,均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得成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但會員無繳納會費即停權一次、不得享有會員福利,超過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監事會定之。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或秘書一人及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監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監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但:理事長不召集,可由常務監事召開之(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會議),並對外代表本會行文。】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長不召集,可由常務監事召開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對外代表本會行文。】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繳納及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三、贊助會員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繳納及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6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東縣政府98年7月17日核發府社行字第09880070143號立案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會報經台東地方法院登記社團法人,於民國98年7月28日核發社團法人登記證書98證社字第8號、登記簿第6冊第18頁第181號,全名為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102年3月2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本章程笫十五條。報經台東縣政府102年4月16日府民自字第1020068106號核備。
    第三十九條: 本會108年3月2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本章程笫三十條第一、二項。報經台東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民自字第1080055367號核備。
    第 四 十 條: 本會109年3月8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本章程笫二條。報經台東縣政府109年3月24日府民自字第1090058658號核備。
    第四十一條: 本會111年3月1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本章程笫五條及笫三十條第二、三項。報經台東縣政府111年3月22日府民自字第1110060051號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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