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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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隊定名為「向日葵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
第 三 條 |
本隊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社會福利等工作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隊運用單位為「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隊址設於運用單位辦公處所「台東市四維路三段105巷18號」。 |
第 五 條 |
本隊接受「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之指揮監督。 |
第二章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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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社會服務工作,關懷弱勢族群。
二、支援運用單位之會務及業務。
三、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志願服務工作。
四、接受政府及其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委託辦理各項志願服務。
五、其他有關志工服務精神等事項。 |
第三章 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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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凡認同本隊所推動各項工作或活動,具服務熱忱、無怨無悔,願奉獻智慧及心力,服務社會大眾,利用閒暇為弱勢團體服務者,均可報名參加,報名後經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理監事會核備後,遴選為本隊志工,並輔導參加各項志工相關訓練。 |
第 八 條 |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本隊或本協會,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
第 九 條 |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本協會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本協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
第 十 條 |
本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
第 十一 條 |
本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協會理監事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本協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協會及本隊名譽者。
四、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本協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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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本隊以本協會理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
第 十三 條 |
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員,由本協會理事會就本隊隊員中提名或無記名遴選產生。隊長綜理隊務,并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 十四 條 |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研訓、服務、康樂、行政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本協會理監事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
第五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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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本隊每六個月召開隊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均由本隊隊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隊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隊長代為行之。 |
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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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視本隊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
二、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三、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四、事業機構、廠商、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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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運用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
第 十八 條 |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及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得隨時修訂。 |
第 十九 條 |
本組織準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