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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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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準則


【祥和計畫志願服務計畫書】

  • 照片說明文字中華民國107年6月10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 
    壹、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  貳、目的:
    為提升單位服務品質,善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單位)並提供輔助性服務,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人力不足,規劃成立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

    ●  參、志工召募方式:本單位自行召募志工或配合臺東縣政府聯合召募。

    ●  肆、志工召募對象:
    已退休之公務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暨大專、高中、職學生、本會會員...等具高度服務熱誠之民眾。

    ●  伍、志工甄選方式:
    由(志工督導/幹部/資深志工)依報名書面資料進行新進志工面談,並初步篩選適合人選,進而通知安排新進志工訓練。
     
    ●  陸、志工訓練方式: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適時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本單位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與單位或是臺東縣政府所舉辦之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
    強化志工專業知能訓練,並以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由本單位適時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志工參與單位或是臺東縣政府所舉辦之志願服務特殊教育訓練,並於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及授與志願服務證,以維護志工權益。
    三、在職訓練:
    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訓練,安排志工參加本單位所舉辦之志願服務在職訓練,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後,再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

    ●  柒、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關懷訪視、課程陪伴、電話問安、活動支援,其他涉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活動之輔助性協助與支援等。
    二、綜合福利服務:
    協助本單位文書行政、諮詢服務、活動宣導、活動支援等事宜,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訊息諮詢及資源媒合轉介;其他涉及綜合福利服務相關活動之輔助性協助與其他及臨時交辦事項等。

    ●  捌、志工之運用
    一、服務地點:台東市四維路三段105巷18號及服務、運作範圍
    二、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及配合各項活動支援、臨時交辦事項...等。

     
    ●  玖、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單位訂定之規章。
    3.參與本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拾、志工之待遇:
    原則屬無給職,本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拾壹、志工之運用、管理及輔導:
    一、   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 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從事志願服務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由本單位製發及管理。
    四、 紀錄冊之管理依照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九○)內中社第九○七四七七七號函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  拾貳、志工之考核:
    一、 本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應選拔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二、 志工依本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本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拾參、志工之獎勵:
    一、 志願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本單位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拾肆、志工從事服務工作,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本單位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於
    每年七月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八月底前送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  拾伍、本計畫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辦理情形函報臺東縣政府備查。

    ●  拾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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