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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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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準則


【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向日葵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8年9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0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隊定名為「向日葵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三  條 本隊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社會福利等工作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隊運用單位為「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隊址設於運用單位辦公處所「台東市四維路三段105巷18號」。
    第  五  條 本隊接受「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社會服務工作,關懷弱勢族群。
    二、支援運用單位之會務及業務。
    三、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志願服務工作。
    四、接受政府及其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委託辦理各項志願服務。
    五、其他有關志工服務精神等事項。
    第三章  隊員
    第  七  條  凡認同本隊所推動各項工作或活動,具服務熱忱、無怨無悔,願奉獻智慧及心力,服務社會大眾,利用閒暇為弱勢團體服務者,均可報名參加,報名後經社團法人台東縣向日葵關懷協會理監事會核備後,遴選為本隊志工,並輔導參加各項志工相關訓練。
    第  八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本隊或本協會,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  九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本協會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本協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  十  條 本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 十一 條 本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協會理監事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本協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協會及本隊名譽者。
    四、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本協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隊以本協會理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 十三 條 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員,由本協會理事會就本隊隊員中提名或無記名遴選產生。隊長綜理隊務,并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四 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研訓、服務、康樂、行政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本協會理監事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五 條 本隊每六個月召開隊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均由本隊隊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隊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隊長代為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 十六 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視本隊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
    二、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三、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四、事業機構、廠商、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第七章 附則
    第 十七 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運用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 十八 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及理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得隨時修訂。
    第 十九 條 本組織準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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